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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报销的时候突然发现,通过正规渠道开具的发票不能报销?为什么?
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开具的不规范,常见的情况有这几种:
1、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与实际交易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备注栏填写不全
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的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不可作为有效税收凭证,需退回重开。
具体要求如下:
4、收款复核开票人为同一个人
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其实广东省税务局曾对这一问题曾进行过明确的答复:
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税法上其实暂无规定。
但是,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而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必须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开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但复核人最好不是同一个人。
有条件的公司建议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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