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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具错误的数电票,能不能作废重开?
【回答】
根据各地数电票试点公告来看,数电票开具后不能作废,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当月或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
【政策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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