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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条件:
1.存货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必须符合公允价值的增加或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变化等相关证据。
2.存货的公允价值增加或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变化必须与之前确认的减值损失直接相关。
3.存货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得超过存货的可收回金额。
程序:
1.首先,进行存货资产减值测试,评估存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存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需要确认存货资产减值损失。
2.当存货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条件满足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转回:
a. 确定存货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这个金额应该是之前确认的存货资产减值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b.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存货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从存货的减值准备账户中扣除。
c. 在损益表中,将存货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计入其他收益或费用,以反映该损失的转回。
3.存货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后,应重新评估存货的可收回金额,并根据需要继续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存货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是基于可靠的证据和合理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策,并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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