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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年底了,投资者都希望被投资的企业能在年底前分红,也好过个好年。很多企业会通过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对外投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相关政策。
我们都知道,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那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也就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的免税政策。
既然无法免税,那么该如何纳税呢?
合伙企业的所得采用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会把取得的收益分摊给各个合伙人,由合伙人计算缴纳税款,合伙企业本身不产生所得说。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有一个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分红收入与合伙企业分摊的经营所得合在一起,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
举个例子:
甲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个人合伙人A和法人合伙人B,约定的分配比例为各50%。
2023年甲取得投资分红20万元,除分红之外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计算A、B应缴纳的税额。
A分红所得应纳个税=20*50%*20%=2万
A分配的经营所得为5*50%=2.5万元,适用5%税率
A经营所得应纳个税=5*50%*5%=0.125万元
A应纳个税合计=2+0.125=2.125万元
B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20+5)*50%=12.5万元,B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将12.5万元填写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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