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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礼品,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2、未将视同销售收入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时未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则很有可能导致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降低,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3、将所有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中
很多企业只要见到餐费,就二话不说直接计入到“业务招待费”。根据我们上面所说,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而是需要做好区分,以免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我们将餐费计入其他科目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好相应的材料,证明业务的真实,否则,实务中,税务检查时可能会面临纳税调增的问题。
4、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其他科目
5、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费用的支出首先必须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因此,对于那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现实中不乏企业直接给领导购物的情况,但是如果为领导购买的东西,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话,那么就不能税前扣除。
6、取得不合规的招待费发票
7、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据实限额扣除,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够扣除,而不是按照限额直接计算扣除。
除此以外,对于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也不得扣除。
8、非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不作为基数
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之所以包括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是因为此类公司取得的上述分红和转让所得属于其营业收入,而对于其他企业来说,上述所得并非营业收入。
而对于所有企业来说,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等,均不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9、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务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10、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比如说企业年会上,对其客户及供应商代表等赠送的小礼物,都属于“偶然所得”,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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