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内容:
“我司销售货物,提货一部分,后货物开始跌价,客户违约,剩余货物付款后未提货,弃货。我司将余下货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税局答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按照您描述的情况需要如实缴纳增值税。
给大家总结一下:
1、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罚款等,会计核算可能被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构成了增值税价外费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是净利得的,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企业接受捐赠,或者收取的违约金、罚款等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资产盘盈等,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到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不挂钩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更多推荐:
上一篇: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的目的是什么?
下一篇:公司注销时认缴的资金需要补齐吗?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