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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咨询工作中经常有企业咨询,公司将自有资产对外出租签订几年的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纳税。我们来进行具体看一年。
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在收到租金的当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在收取租金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收取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不能在租赁期间分期缴纳印花税。
四、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在收取租金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还是在租赁期内分期缴纳房产税呢?目前大概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分期缴纳;
二、实际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三、按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申报缴纳。
我们来看看部分税务机关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分期缴纳
1.河北税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83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2022年第3号修改)
一、对出租房屋一次取得若干年租金收入的,以每年平均分摊的租金为计税依据,按年计算征收房产税。
2.厦门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房产税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情形
该政策适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相较于原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保持不变,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调整为按半年缴纳。
3.沈阳税务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11号)
二、关于一次收取多年房屋租金房产税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9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一次取得多年租金的,房产税在租赁期内按年缴纳。租赁第一年于收到租金的次月,以后年度于每年1月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4.大连税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5.黑龙江税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
第八条 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征期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按次或按月计算,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或开具发票时缴纳。
6.河南税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
第二十条 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7.北京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1月30日发布的《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2年12月)》
5.北京某公司的房产出租一次性收取了3年的租金,房产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按年租金分别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8.安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19年9月20日安徽税务对于“房产税从租计征时按实收租金还是权责租金收入”的答复。
问题内容:
房产税从租计征时,当期缴纳房产税是以预收方式等实收租金总额还是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当期权责租金收入为依据进行缴纳?
答复内容: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房产税计税依据建议根据合同约定的每个年度的不含税租金收入,而不论该年度租金收入是否收取,以及不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度租金,按均摊方式分摊到每个年度,每个季度或者月份申报缴纳房产税。
上述业务鉴于目前暂无具体文件规定,具体执行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9.宁波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1年5月31日宁波税务对于“房产税的缴纳问题”的答复。
问题内容:
关于房产税的几个缴纳问题:
问题1:从租计税的房产税中,预收租金是否作为本期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问题2:出租房产中,如采用先用后付的方式,本期尚未到租金,是否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对当年租金收入按照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缴纳房产税?
答复内容:
房产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
1.对2020年预收的2021年的租金,无须计入2020年度申报的房产税。
2.对先用后付的,未收取的2020年租金,需申报计入2020年度的房产税。
10.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互动交流—纳税咨询”版块2022年6月29日对于房产税的问题答复。
留言内容:
企业一次性预收多年的房屋租金,应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是按预收租金一次性申报,还是把租金分摊到租赁期内各期进行申报缴纳?
回复内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仍应当按照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申报缴纳房产税。
第二种情形:实际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1.贵州税务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滞后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
2.江苏税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
一、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3.湖南税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0〕5号)
二、关于限期转让房屋使用权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征税款原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第三种情形:按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申报缴纳
1.梅州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值计征),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缴纳期限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2.阳江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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