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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以及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包括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饭补等)、加班工资、年终加薪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凭借内部自制凭证,工资单税前扣除。
2、差旅费补贴
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实报实销以外的差旅费补贴,比如伙食费补贴,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无需取得发票,凭借差旅费报销单即可税前扣除。实报实销的差旅费,比如来往交通费,需要凭借外部扣除凭证才可税前扣除,但这里的外部凭证不仅为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水路客票以及其他客票(注意需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差旅费补贴对于企业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企业在制定相关制度标准时,可参考当地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3、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误餐补助可以凭借内部自制凭证,包括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关的领单税前扣除。
4、抚恤金、救济金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亡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的费用;救济金是指给予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用。比如吊唁金,慰问金(属于以上范畴的)无需提供发票,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凭借发放明细表,付款凭证等即可税前扣除。
5、小额零星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里的小额零星业务是指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实务中,一般是指500元以下的销售额,即小额零星开支可以白条税前扣除。
6、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可以以发票或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为税前扣除凭证。
7、租赁房产采用分摊方式负担的水电等费用
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网络等费用,采用分摊方式的,比如房东和企业共同使用,相关单位开具发票给房东,企业作为承租方分摊的水电费等可以凭借水电费等分割单税前扣除,注意留存注明如何分摊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查。
8、未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因未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可以凭借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劳务服务的协议,合同,赔偿协议等税前扣除。
9、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包含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境外从事差旅、会议等商务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比如完税证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准予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事业收费,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缴纳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包括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以及直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通过折旧摊销税前扣除的,以完税证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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