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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年伊始,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文件,这个文件自2024年2月1日实施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出现了哪些新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注意哪些呢?
一、自2024年2月1日起公益性捐赠新变化
01.新增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02.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以查验真伪。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0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新增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要素,捐赠人需要检查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基本内容各要素是否齐全,避免不能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新增: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验码、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标准、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收款人。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事项一: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事项二:非货币性捐赠汇算清缴时按公允价值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第十五条规定,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中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非公益性捐赠”: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根据上述规定,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账载金额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捐赠金额加上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0 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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