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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年度的专票已经抵扣进项税了,现在要求转出,如何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要调增吗?
一、账务处理
经了解,是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专票属于非正常发票,但该业务是真实的,专票不含税金额部分之前是计入了“管理费用”。那对于以前年度的进项税额转出,属于会计差错。根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的不同,具体的会计处理也是有差异的。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将“前期差错”分为重要和非重要的,对于重要的会计差错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于非重要的会计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1.追溯调整法
(1)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实际补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2.未来适用法
(1)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实际补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对于以前年度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与上述的“未来适用法”会计处理相同。
二、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非正常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了,企业所得税需要补税吗?
根据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及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异常凭证进项转出后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而在企业所得税上目前并没有政策规定异常凭证不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实务中,很多会员反馈税务局要求他们进行企业所得税调增,此时,小编认为不分缘由就要求企业所得税调增不太合理。
如果业务本身不真实,取票方并非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此时,当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业务真实,取票方善意取得该异常发票,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后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3.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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