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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汇兑收益是要计入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的,但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却规定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税务上是如何规定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收入总额中,明确了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6因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在会计上均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八条中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从整体上来看《小企业会计准则》更加靠近税法的规定,强调小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高度协调的原则,将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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