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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中国银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中规定经银监会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应当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高级法银行应当披露与流动性覆盖率有关的定性信息。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高级法银行可以披露以下信息:
(一)流动性覆盖率的季内及跨季变化情况。
(二)流动性覆盖率计算中的各构成要素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影响及其变化情况。
(三)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构成情况。
(四)融资来源集中度情况。
(五)衍生产品头寸和潜在的抵(质)押品需求情况。
(六)流动性覆盖率中的币种错配情况。
(七)本行流动性管理的集中程度。
(八)集团内各机构间流动性相互影响情况。
(九)其他对本行流动性有重要影响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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