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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除了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外,还需按照所涉及贸易的性质提供相应的资料。
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
技术进出口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国际赔偿款项下: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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