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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老板为了节约一线城市高的人力成本,在内地成立分公司,所有的研发人员在那边购买社保等发放工资,此分公司工资都由总部每月打过去,然后公司挂帐其他应收款,对吗?后期一年几百万的其他应收怎么处理?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2、公司销售人员的提成全部核算工资纳税,请教,社保基数怎么办?提成每月浮动很大,很多销售也没有上年平均信息
答案:
1.总公司垫付分公司发放的工资,记入其他收款核算是没问题的,如果分公司有自己的收入,可以向总公司偿还,偿还后账就平了,如果没有,那就会一直挂在其他应收上,但是在编制法人单位会计报表时总分公司需要汇总的,汇总的时侯总公司的其他应收与分公司的其他应付就抵销掉了。
2.社保基数按此员工上一年的平均公司来算。如果没有,就按入职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算。但不得低于最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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