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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手把手汇算清缴之百问百答篇——境外所得抵免

来源: 黑龙江税务 编辑:yushaungsw 2020/05/06 09:07:51  字体:

境外所得抵免

Q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指什么?

A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Q2.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

A个人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一是因任职、受雇、履行合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张先生被单位派遣至德国工作2年,在德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二是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比如李先生在英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该期刊支付给李先生的稿酬

三是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赵先生持有某项专利技 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 费

四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比如周女士从在美国从事的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

五是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宋先生持有马来西亚某企业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六是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杨先生将其汽车出租给另一人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租金

七是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比如郑先生转让其持有的荷兰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

八是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比如韩女士在美国买彩票中奖取得的奖金

九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转让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性质的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的情形,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被转让前的连续36个公历月内的任一时间点,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 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让该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国际上看,对此类情形按照境内所得征税属于国际通行惯例,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均对此有所规定。

Q3.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A居民个人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如下:

一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需说明的是,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经营 所得的盈利,这与境内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是一致的。

Q4.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A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

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

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

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Q5.在某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

A对于居民个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应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区)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Q6.居民个人在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中是否适用税收饶让规定?

A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公告》明确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如果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 中抵免,则居民个人可按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

Q7.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免?

A考虑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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