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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在说的加计扣除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究竟什么企业适用,什么企业不适用呢?该怎么对他们进行账务处理呢?今天就来看一下吧!
加计扣除
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75%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0元(100×175%)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简单的说,就是实际支出的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按高于实际支出的金额来计算。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以利润为基数计算的,而利润=收入-支出,如果允许多列支支出,那么企业所得税就会减少。
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x10%/(1-10%)
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①非居民企业
②核定征收企业
③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
1、住宿和餐饮业
2、烟草制造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娱乐业
5、房地产业
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一、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2、邮政特殊服务
3、其他邮政服务
二、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
三、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注意点
一、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需独立核算(体现在调整后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四中) ;
二、加计抵减政策不适用于出口业务;
三、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五、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4月1日一2021年12月31日
执行到期处理: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热点问答】
一问:我们是一家旅游公司,平时我们是按销售额扣除旅客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进行差额计算增值税的。如果我们现在想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那么四项服务的占比是按差额前的还是按差额后的销售额来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 ( 2+4 )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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