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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热点问题详细解答,它来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yushaungsw 2020/05/27 16:45:56  字体:

在目前“互联网+税务”"大数据” 时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最有力的抓手就是税务遵从,不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如何进行有效的管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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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规范拟定施工合同涉税条款?

①合同造价条款

②政策参考

苏建价[2016]154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二、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如何认定?

A、关于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需要分以下不同情况而定:

①如果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是得到了企业的授权的,那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行为自然有效,其责任由企业承担。

②如果该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没有企业授权,但合同签订以后,企业法人予以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③虽然分支机构没有得到企业的授权, 但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分支机构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分支机构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B、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自产货物+建筑服务”的供应商如何纳税筹划?

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 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注】分开核算这里所指的分开核算不仅仅是会计上的分开核算,而是从业税融合的角度,即分开报价(自产货物价税分离,安装服务价税分离), 合同当中分开显示,发票分开开具,最终会计上分开核算。

②合同签订

需要明确参与门窗工程专项分包的供应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加工制作和附带安装,说明该企业是“自产货物+安装服务”如果是包含加工制作安装,其加工制作环节按照13%,安装环节按照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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