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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业务涉税处理
【政策回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①债务人资产清偿;
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③除上述方式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利息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券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债务。
案例1:
某上市甲公司公告显示,甲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与A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于2013年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贷款2900万元逾期未还,该债务的债权人现为A公司。截至2018年6月25日,甲公司在上述债务项下所欠A公司的未偿债务余额为2973万元。现甲公司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A公司偿还2400万元债务,剩余债务573万元由A公司予以全部豁免,在上述期间内A公司不计收利息。本次债务重组将一次性给甲公司带来573万元的收益,该收益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2:
问:某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1亿元,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年利率10%,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该企业2016年至2018年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额为2000万元,因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未进行税前扣除,在计入财务费用的各年度均进行纳税调整。2019年2月,该企业财务出现困难,经与关联企业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约定:该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所借1亿元本金,其应付关联企业的2000万元利息予以免除。企业根据债务重组协议,在会计核算中将免除的20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此项债务重组涉及的利息支出在发生时企业未税前扣除,在债务重组时其确认的收益是否需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在上述债务利息涉及的会计核算中,债务重组前将利息支出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债务重组后相对于原计算的支出而言,由于不需再支付此部分利息支出而产生了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是相对于债务利息支出而产生的,但从整个业务全过程来看,企业没有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也没有经济利益的净流出,企业整体损益未受影响。
在税务处理时,也遵循上述原理,对于利息支出等涉及扣除的企业债务,如在发生时扣除,在不需支付时会形成税收上的收益;如在发生时未扣除,则在不需支付时也未形成税收上的收益。对于上述债务重组涉及的利息支出,在发生时企业未税前扣除的,在债务重组时这部分也不形成税收上的收益。因此会计核算确认的收益不需计入纳税所得,计征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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