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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本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8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因此,甲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预收的跨年度物业管理费,应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当期收入。即2019年8月,甲物业管理公司向小区业主一次性收取的2019年8月——2020年7月物业管理费元,应分别在2019年度(8月——12月)和2020年度(1月——7月)确认对应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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