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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和《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预〔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市级(姑苏区、高新区)2020年残疾人保障金征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本市姑苏区、高新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20年7月1日—7月31日。
对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障金资金压力较大的用人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申请。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征缴标准
2020年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为响应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部署,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残保金征收比例从35%调整为30%,并对500人(不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分档征缴,具体如下表:
五、申报方式
六、减免、缓缴政策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七、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苏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5266676。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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