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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 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 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确定是否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与二级分支机构如何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特别提醒:分支机构无需自行计算,仅需总机构统一计算即可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
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一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 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x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I薪酬之和)x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0。
报送材料:
预缴申报时,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 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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