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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有它的特殊性,会经常出现预售情况,那么有预售情况时,该怎么开票?有何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开票的规定
1.收取客户的订金、诚意金,只能开具收据,不得开具发票;
如果客户不购买商品房,退回全部订金、诚意金,应将原收据收回或要求客户开具收回订金、诚意金的收据(条);
客户购买商品房,订金、诚意金转为房款后,应收回原收据,并为客户开具预收房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公司预售开发产品,收取客户房款时,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是个人客户,购买方名称填写客户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客户身份证号码;如果是公司客户,购买方名称填写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客户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客户全款、已缴款及未付款情况。
3.预收房款开票示例:
4.代收款的开具规定
代收客户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等款项,只能开具代收款收据,不得开具发票。
缴付代收款项后,将相关部门开具的票据原件交还客户,留存票据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凭据一并作为代收款支付的原始凭证。
1.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如为公司客户,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个人客户,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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