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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房屋和土地价款是分开计算的,是否需要分别计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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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无论房屋和土地价款是否分开计算,都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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