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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那么开错的发票怎么处理呢?
发票开错一般情况下有两个选择∶
(一)作废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可直接作废然后重开∶
开票当月且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
销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购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普票不需要这点)
以下3种情况当月无法作废
1.商家开出的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因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2.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有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所以成品油专用发票、成品油电子普通发票,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普通发票可以作废。
3.已经认证了的专票发生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冲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出现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下列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发生销货退回;
2.开票有误,对方已经认证、已经记账、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发票;
3.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4.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政策依据︰《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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