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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可以延缓?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果纳税人在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如果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税款不享受延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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