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