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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资源税的基本税制和税收优惠政策,那该如何准确申报,如何享受减免优惠呢?其实只需四步就可轻松办妥,一起来学习吧。(以浙江省税务局为例)
第一步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路径进入【常规申报】列表,点击“资源税申报(2020)”进入申报页面。
第二步
点击页面左上角的“附表”,先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由申报计算明细和减免税计算明细两部分组成。
申报计算明细中,税目、子目和计量单位根据纳税人税种认定信息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纳税人可点击相应栏次,据实录入销售数据、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据和准予扣除的运杂费。
其中,“销售数量(额)”栏次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申报从量计征税目和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均需填写此栏次。注意浙江省纳税人将开采的砂石和石灰岩自用或者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实行从量计征,须和当期实际销售的销售量按不同子目分开申报。
申报时在“砂石-自用或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 或“石灰石-自用或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子目所在行填入对应的数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金额)”栏次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金额)。扣减限额以“计税销售数量(额)”减至零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注意:
1.扣减时必须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否则不予扣减。
2.外购已税原矿(选矿)和自采未税原矿(选矿)混合销售的,当期外购原矿(选矿)的购进数量(购进金额)可以直接扣减;外购已税原矿和自采未税原矿混合加工选矿销售的,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准予扣除的运杂费”栏次填写按规定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
即: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准予扣除的运杂费”、“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限额之和以“计税销售额”减至零为限。
“计税销售数量”和“计税销售额”栏次由系统自动计算带出,无需填写。
注意: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按照原矿申报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按照选矿申报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减免税计算明细表中,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是否享受资源税减免税优惠填写相关信息。勾选相应的税目、子目,点击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据实录入减免税销售数量(额)。
其中,从量计征税目和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均需填写“减免税销售数量”栏次。“减免税销售数量(额)”不得大于申报计算明细中的“计税销售数量(额)”。
注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可叠加享受。
所有栏次填报完毕后,点击“提交”,页面显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完成《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填报工作。
第三步
点击页面左上角“申报表”,进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表内相关数据由系统自动带出,“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栏次也是由系统认定信息自动带出,无需勾选。纳税人核对表内信息后点击“提交”即完成《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
第四步
点击页面上方“全申报”,系统显示申报成功,至此完成整个资源税的纳税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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