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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开办期所得税申报
情况一:当年只是开办期没有进入生产经营即开办期没有结束会计上费用化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所得税:开办费用不做为当期的亏损,不得列支,只能在营业年度时统一扣除或不少三年扣除。
因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涉及到的项目“账载金额”按财务数据填列,“税收金额”全部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情况二:前期开办持续到本年度结束,本年度进入生产经营期此时填列纳税申报表时,涉及开办费用的按照情况一的方式填列,生产经营期的部分按税法规定正常填报即可。
【案例详解】
应用案例:甲公司2020年1月1日开办,至2021年6月30日开办期结束,开办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票证合法有效,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25%,案例中不涉及的其他相关因素不考虑。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账如下表所示。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该规定为: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情况一:采用一次性扣除
因此,2020年发生的开办费400万元,即会计上亏损为400万元。税法不能做为亏损年度,因此全额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开办费中除业务招待费中60×(1-60%)=24万元不得在开业年度2021年扣除外,其他支出400-24=376万元在2021年一次税前扣除,此时会计计税基础=0,税法计税基础=376万元,因此,2020年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376×25%=94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4
贷:所得税费用 94
2021年当年发生开办费用220万,其中业务招待费用30×(1-60%)=12万不得税前扣除,220-12=208万元,可以一次税前列支。2020年376万元本年可以一次列支,同时转回暂时性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 94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94
情况二:采用不少于三年扣除,假设采用4年扣除,即采用税法上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分4年摊销列支。
2021年发生的开办费,全额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开办费用。376+208=584万元。则本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8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2
贷:所得税费用 52
当年税法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584÷(4×12)×6=73万元,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73×25%=18.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8.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8.25
2022年时:
借:所得税费用 36.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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