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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被购买方必须构成业务。
(2)被购买的业务的控制权必须发生转移,即报告主体必须发生变化。
1.企业合并会计方法有两种: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
权益结合法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在很长的时间内在会计实务中运用。直到2008年,美国准则和国际准则才明确将其从企业合并准则中删除,禁止使用。但是,我国会计准则中同时采用了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不论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对同一控制下的交易都采用了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交易都采用了购买法。
2.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认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是集团内部资产、负债等资源的重新组合,本质上不是市场化的商业交易,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企业合并发生前后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该合并没有造成集团整体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所以该交易不作为出售或购买处理。
在企业合并的早期,多数企业喜欢权益结合法,因为不改变计量基础,操作简单,而且,随着经济发展,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是上升的,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历史成本的差额被隐藏起来,合并后按照原账面价值计量的各期资产的折旧比较低,企业可以报告更高的净收益和投资回报率,也可以通过出售被收购的资产获得较大的损益。
权益结合法的缺陷:
(1)权益结合法提供的会计信息有用性较弱。由于权益结合法采用原账面价值计量,不影响损益,不能使管理层对所做的投资以及投资后的业绩承担责任,而购买法产生的受托责任迫使管理层仔细研究合并交易,以使交易具有经济价值。
(2)权益结合法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因为按照原账面价值提供的信息缺少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不能让报表使用者看出合并交易对企业是有利还是不利。
(3)权益结合法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完整性。因为对被合并的主体在合并之前,被合并主体报表中未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没有在合并时单独确认,而且该未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对以后的经营业绩会产生影响,从而误导使用者决策。
(4)权益结合法提供的会计信息降低了可比性,而且与一般的交易模式不相符。因为一般的商业交易,都按照交易的公允价值计量,而权益结合法下按照原账面价值计量,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权益结合法的几个特征:
(1)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以其原账面价值反映;合并过程中不会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2)不确认合并产生的新商誉,支付的对价与所获得的权益之间的差额,均计入所有者权益;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交易视同为权益性交易处理,不影响损益;原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以前会计基础——账面价值保持不变,可以防止企业集团通过控制关系来操纵利润。
(3)合并利润表反映的是合并主体整个完整年度的损益;被合并方在被合并之前和之后的经营业绩,都属于集团的经营业绩,因此全部并入合并方的合并报表;
(4)比较报表视同被合并方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就被合并列报的;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应视同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一直一体化存续下来的。
3.购买法
购买法,就是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相当于都是在购买日这一天购入的,所以按照付出代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相应的,被购买方后续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也应该基于这些资产负债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量。购买法的特点有:
(1)购买法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可比性。购买法是站在购买方的角度来看待合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这和一般情况下购买单项资产的理念一致;
(2)购买法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购买法在初始确认时就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这包含了市场对这些资产和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能够增强报表的预测价值,从而影响使用者的决策。
购买法运用的4个步骤:
(1)识别购买法;
(2)确定购买日;
(3)确认和计量获得的可辨认资产、承担的负债、被购买方的非控制性权益;
(4)确认和计量商誉或利得。
4.权益结合法将企业合并看成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延续,视同双方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就已经合并进来,对双方在合并前后的业绩进行追溯合并;购买法将企业合并看成是对目标企业的吸收,是收购方的延续,收购方只报告收购后的业绩,不影响收购前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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