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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退还什么时间内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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