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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规定向外省预分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在预缴申报时抵减?
答: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规定向外省市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企业所得税,可在季度预缴申报时,通过申报表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进行抵减。本行数据由金三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自行填写,如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发现第14行数据有误,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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