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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一直都是会计工作的热点要点,与职工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千万不得马虎,那么有关工资薪金那些事你明白吗?快来一起看一下吧!
1、基本规定∶
(1)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订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制订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国有性质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工资支出判断:
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与任职或雇佣有关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报酬。
(1)雇佣关系∶①必须与本企业签书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②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劳动法第16条)
(2)用工协议。
3、工资与劳务费税前列支差异∶
注意∶给所有者及亲属不合理工资薪金,应推定为股息分配(不存在劳动关系),防止股东以工资
名义分配利润,防止经营者不适当为自己开高工资。
4、检查方法:是否有利润而长期不分红,是否有股东工资畸高。
支付没有雇佣关系人员费用,属劳务费用,应凭地税代开发票据实扣除,并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税函[2009]259号
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5、企业工资薪金支出风险点在哪里?
( 1 )工资薪金扣除时间: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纳税年度。
( 2 )工资社保成本。
( 3 )劳务费代工资的法律风险。
( 4 )劳务派遣管理政策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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