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一)案例一:同时享受加速折旧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某汽车制造企业2019年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台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480万元。
会计处理:8年折旧
税法上规定:最低折旧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
该企业符合并选择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案:
会计处理:2019年折旧=480/8×10/12=50(万元)税收处理:2019年折日480万元
依据:500万以下资产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该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其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可以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金额=480×75%=360(万元)
(二)案例二:其他费用计算
例:某企业2019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
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
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该企业2019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答案: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 (1-10%)=9.78(万元),
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100-8) ×10%/ (1-10%)=10.22(万元),
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2019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48.34万元(97.78+100)×75%=148.34(万元)
(三)案例三:委托研发计算总结:
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受托方不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受托方不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双方不可以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合同登记,一般由受托方登记(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由委托方登记);
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限额规定
1.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⒉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加计扣除,同时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
总结: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A企业2019年委托B(境内)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条件。
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
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85万元),利润10万元。
2019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答案:
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100×80%×75%=60(万元)
B企业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
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欢迎加入实务畅学卡,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点击进入>>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