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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怎么变?怎么填?风险怎么防?
又变啦!!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第41号
1.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2.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共涉及8份表单的变更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变化: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变化太多,但是比较容易填写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新增“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额扣除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风险1
企业基础信息表未正确填报的风险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风险2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未正确调整的风险
(一)会计准则编制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的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未正确调整的风险
因此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项目时,对于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一定要正确有效的填写,否则将会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风险3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风险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清缴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二)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
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实际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案例】小王在2016年12月31日与朋友投资成立了一家房地产企业,预计投资资本1.5亿元,但小王筹划着,注册资本大点显得咱企业有实力,于是就登记了2亿元的注册资本,并约定2年内全部到资。
两年过去了,累计实收资本也才1.5亿元,该企业剩余未到资也未办理工商出资期限变更。该房地产企业开发一个房产项目,银行借款1亿元,2019年支付银行借款利息700万元,现在项目到了尾声,面临项目清算,这时候税务局的同志告诉小王,你们公司的借款利息可能不得抵扣。小王急了!
因此案例中房地产企业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风险
(三)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财税【2008 】121号)
提供需要提供符合相关
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风险4
不征税收入的风险
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谓处处有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只有同时符合,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等,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调增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使用时形成的支出未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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