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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10天!确认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哪些?

来源: 个税君 编辑:yushaungsw 2020/12/22 11:44:03  字体: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因此后台有很多小伙伴着急咨询相关问题。具体注意事项小编已帮您整理好啦,快来一起学习吧~~

1、提问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项目?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2、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若未及时确认专项扣除信息,那么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即使信息没有变化,建议大家还是核对一下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

2.若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确认即可。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一键带入”。3.如需新增或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个模块进行填报。

最后10天!确认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哪些?

最后10天!确认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哪些?

3、专题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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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相关支出和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

1.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扣除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4.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4、专题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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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

1.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扣除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3.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5、专题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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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2.扣除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3.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6、专题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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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7、专题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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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扣除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8、专题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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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

1.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9、办理时间

详情

1.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

(1)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2)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3.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0、案例

在职读博的小陈,父母年过60岁,他还有一个哥哥。小陈与妻子育有一女,在上初中。小陈夫妇还供一套房,是首套房,有贷款。问:根据以上情况,小陈的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情况下为最多?最多为多少?

分析

1.由小陈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并按100%扣除“子女教育”时最多。小陈的专项附加扣除=1000(子女教育)+1000(赡养老人)+1000(住房贷款利息)+400(继续教育)=3400元。

2.若由小陈的妻子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并按50%扣除“子女教育”时

小陈的专项附加扣除=1000x50%(子女教育)+1000(赡养老人)+400(继续教育)=1900元。

11、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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