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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已近尾声,不少小伙伴开始关注自己的个人所得税汇算问题,今天就通过一个小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个税扣除吧~
【实务案例】
居民个人张某和王某是一对夫妻,其独生子在小学上学。张某任职于甲公司,本年从甲公司获取税前工资、薪金收入共计100000元,本年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为18500元,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子女教育这一项符合税法扣除规定。
王某任职于乙公司,本年从乙公司获取税前工资、薪金收入共计300000元,本年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为55500元,专项附加扣除也只有子女教育这一项符合税法扣除规定。夫妻二人本年无其他收入。
【要求】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
对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由张某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张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8500-1000×12=9500(元)
张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9500×3%=285(元)
王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00000-60000-55500=184500(元)
王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184500×20%-16920=19980(元)
张某和王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285+19980=20265(元)
方案二
对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由张某和王某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张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60000-18500-1000×12×50%=15500(元)
张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15500×3%=465(元)
王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00000-60000-55500-1000×12×50%
=178500(元)
王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178500×20%-16920
=18780(元)
张某和王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465+18780=19245(元)
方案三
对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由王某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张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60000-18500=21500(元)
张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21500×3%=645(元)
王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00000-60000-55500-1000×12
=172500(元)
王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172500×20%-16920
=17580(元)
张某和王某本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645+17580
=18225(元)
筹划结论
方案三比方案一张某和王某合计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40元(20265-18225),方案三比方案二张某和王某合计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020元(19245-18225),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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