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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是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一定会接触到的,职工薪酬存在哪些税会差异呢?今天带你了解一下吧~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国税函2009年3号)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但是,不包括企业发放给职工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薪金(属于福利费)。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没有合理规定,职工薪酬包括福利费。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3)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汇算清缴年度的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如果只预提未实际发放的不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税收:实际发生原则
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
比如,会计上确认的累积带薪缺勤费用,税法上应当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支付的退休人员工资和补贴,不得税前扣除,因为与应税收入不相关。
比会计上的职工薪酬范围小的多。
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基数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三项经费本身以及四险一金。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子女教育补贴,在会计上属于职工薪酬,但是税法上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产生税会差异。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财税2018年51号)
【注】超过部分,当年纳税调增,会计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纳税调减。
【案例】甲企业某年应支付管理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为580万元,由于资金紧张,实际支付工资370万元(其中含福利部门人员工资20万元)、年终奖25万元、加班费20万元、补贴5万元、当地规定标准的“五险一金”26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的除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拨缴的工会经费分别为34万元、16万元和8万元。
【案例解析】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5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4
贷:银行存款 504
税收处理:
五险一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属于社会保险费。
工资薪金总额=370-20+25+20+5=4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20+34=54(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6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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