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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提示
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时间要求】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完成预缴申报后,可暂不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举例说明查账征收企业A(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0年1季度、2季度、3季度、4季度实现的累计利润总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如果该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各季度预缴申报表应如何填报?
2020年1季度预缴
2020年2季度预缴
2020年3季度预缴
2020年4季度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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