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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分包管理归总包负责,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那么工程分包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快和我一起来看一下吧!
财税处理
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1%或0)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起征点
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经典案例
第一种情形及财税处理:
北京天健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分别在天津市和石家庄市提供建筑服务(均为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4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45万元)和763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3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09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9万元),购入建筑材料支付11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0万元)。
请问: 1.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2.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当月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支付的分包款)/(1+3%)×3%
=(1665+2997-545-763)/1.03×3%=97.69(万元)
若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1665+2997-545-763)/1.09×9%-9-130=137.94(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在天津市和石家庄市提供建筑服务收入: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4662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4526.21(4662-135.7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35.79
(1665+2997)/1.03×3%=135.79(万元)
2.收到分包增值税发票时,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额:
=(545+763)/1.03×0.03=38.1(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
贷:合同履约成本 38.1
3.记录发生的分包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工程成本 1308
贷:应付账款—天津项目 545
—石家庄项目 763
4.记录发生的其他成本
借:原材料 1130
贷:应付账款 1130
借:合同履约成本—材料费 1130
—间接费用 109
贷:原材料 1130
应付账款—不动产租赁 109
5.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4526.21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26.21
6.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8.9 (1308+1239-38.1)
贷:合同履约成本 2508.9
第二种情形及财税处理:
假定上述案例支付的分包款分别是515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15万元)和721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21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请问: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当月应纳增值税:
(含税销售额-支付的分包款)/(1+3%)×3%
=(1665+2997-515-721)/1.03×3%
=99.79(万元)
结论:
01在不含税价格相等的情况下,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如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有利;
02提供建筑服务采取简易计税的情形下,由于租赁费和材料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此类物资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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