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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进行了修订。那么有哪些变化呢?一起来看看吧!
新收入准则
1.执行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收入确认判断标准:“控制 权转移”;
3.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 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老收入准则
1.老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
2.收入确认判断标准:“风险报酬转移”;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
4.特定交易事项未明确收入确认和计量。
新收入准则在建筑合同的应用
第一种情形: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此类合同变更不影响原合同的会计处理。
【温馨提示】判断新增合同价款是否反映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时,应当考虑为反映该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对新增商品价格所作的适当调整。
例:新增商品价格上的折扣
第二种情形: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合同变更不属于作为单独合同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企业应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温馨提示】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应当为下列两项之和:一是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金额);二是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
第三种情形: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变更不属于作为单独合同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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