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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社保开始实施新的社保政策,关乎每个人。对于劳务派遣的小伙伴,这些变化你一定要知道。
一、社保新征管模式
(一)社保现行征管模式
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全部由劳动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1995年开启了双重征缴模式,《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部分地区为缓解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可以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机关征管。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立法确认了双重征缴模式。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立法确认了双重征缴模式。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现行的我国社保模式为“双重征缴”:(1)部分地区社保费由社保机构征收,北京、上海、山东等11个省市的社保费是由当地的社保部门征收;(2)部分地区由税务机关(原地税)代征或者全责征收,广东、福建、浙江等15个省份已经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3)部分地区采取混合征缴模式,即有些费用由社保机构征收,有些费用由税务部门征收,河北、湖南、陕西、青海、四川等5个省为混合征缴。
(二)社保新征管模式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为 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8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等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 视频会议,确定2018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 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 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三)社保征收和税务征收有何区别?
这次税务征收改革并非只将社保费由税务征收,而是由代征转为全责 征收。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方式下,社保机构征缴的强制力度远远低于税务 机关,也没有完全的核查能力。税务机关代收方式下,代征是指社保费由 社保机构计算核定,社保进行稽核,由税务负责代征收社保费,职责只是 收取社保费,核定和稽核等由社保机构负责。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区别很大,职责完全不一样,税务机关负责社保 费计算核定,税务进行稽核,税务负责征收社保费。征缴的强制力高于社 保经办机构,对企业、个人财务信息更为了解,企业申报社保基数,税务 核定计算并征收,在“金税三期”全面推行和国地税合并之后,税务机关 具有强大的核查能力,通过系统后台对工资、个税和社保数据做综合信息 比对,如果存在不一致,就会列为异常数据,能有效减少虚假申报情况。个人所得税与社保的关系是: 1.缴纳社保的人也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2.社保的缴纳依据和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个税的缴纳依据相同, 都是工资; 3.社保与个税的相关信息可以交叉稽核。 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 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上是关于我们社保的新征管模式的部分知识。想要学习了解更多关于社保、个税、劳务用工财税热点风险应对记得点击链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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