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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汇算清缴时的“小微企业”标准到底是哪个?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zhaobin 2019/03/14 10:00:22  字体:

2018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修改了有关“小微企业”的标准。而在2019年1月17日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小微企业”的标准再次发生了变化。那么,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企业进行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想适用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应该参照哪个标准?

一、新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是对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做出了具体的可实施的规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新政策的优惠有哪些?

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简单来说,在从行业性质、业人数和资产规模等符合标准的前提下:

1、应纳税所得额≤100万时:

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这个是税基)×20%(税率)

2、100万<应纳税所得额≤300万时: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应纳税所得额-100)×50%】(这个是税基)×20%(税率)

3、300万<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在不考虑其他优惠条件的情况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基)×25%(税率)。

三、进行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能使用上述优惠吗?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但要注意:上述期间是纳税期间,不是纳税申报的时点。

2018年的汇算清缴还是按照旧的小微企业标准来执行,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四、进行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的小微企业政策有哪些?

2019年5月31日前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上汇算清缴的是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那么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标准和优惠有哪些呢?

(一)2018年度小微企业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2018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2018年度小微企业标准: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新变更了小微企业的标准和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其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就是说在进行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用的还是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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