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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哪些纳税人能够享受这一政策?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留抵税额能退还多少?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纳税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间可以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为满足连续6个月(或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最早也需要到2019年10月增值税申报完成后,才有可能实现增量留抵税额的申请。
只要留抵税额满足条件,每个月都需要申请退税吗?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举例:如果甲公司为按月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0月申报完成后,申请了其在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在其他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下次可以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应该在什么时候?
根据政策规定,如果满足退税的条件,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是仍然要满足“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而且“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由于在2019年10月已经申请了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的留抵税额退税,那么其能满足条件的最早期间应该在六个月之后,在2020年4月征期申报完增值税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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