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保险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由15%提升至18%
2019年5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新政策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相比有哪些变化?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原有政策即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对比2019和2009年两个政策,我们可以发现,公告2019年第72号相比原政策主要变化有两点:
1.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由15%提升至18%。
2. 本次规定超过限额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之前的规定是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那么财税[2009]29号是不是就废止了?不是的。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税[2009]29号通知相关规定处理。
两部门要求,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以下是公告2019年第72号原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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