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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上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但是有些情形下,却不得抵扣。
【案例】
甲公司属于建筑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共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销售额1200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B项目销售额400万,依法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注:甲公司已按照规定期限,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购入钢材,取得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0万元,税额32万元,用于B项目。
购入水泥,取得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00万元,税额48万元,同时用于A、B项目,无法划分。
10月份申报时,甲公司将上述进项税额全部用于抵扣。这样操作对吗?
【分析】
按照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甲公司中,简易计税项目是会计们经常遇到的情形,不过除了这一项,法律法规还明确了以下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此外,若是操作不规范或者是凭证不规范,往往也带来不能抵扣的后果: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失控发票
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即使取得了专票也不得认证抵扣,该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及时转出就会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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