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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与作废的发票的区别
一、 红字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发票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
二、 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 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 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 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提示: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符合: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三个条件)的;
②因销货部分退回或发生销售折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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