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如何区分?
“加计抵减”是此次增值税改革提出的一个新词,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加计扣除”同时也被拿出来作比较。毕竟,一减一扣看似差不多,实质却大有不同。
首先来看一下,加计抵减是如何规定的?
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其实是国家对部分服务行业给予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
另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一是行业要求:提供“四项服务”的纳税人;二是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需要明确的是,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接下来,再来看一下,加计扣除是怎么一回事呢?
加计扣除,既是增值税也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概念。
属性一:增值税优惠。
3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这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需要注意的是,购进农产品允许抵扣的凭证需要按规定留存,申报享受时要按照真实发生业务准确填写。
属性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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