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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申报期或者汇算清缴的时候,费用结转扣除着实令纳税人头疼。下面对企业所得税十一项费用允许“限期”或“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事项进行了梳理,以帮助纳税人充分理解递延扣除税收政策,准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最大限度规避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
—01—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超过比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无限期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2—
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比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3—
开办费,可选择按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由于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开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04—
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规定扣除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顺序为先扣除以前年度的,再扣除当年发生的。《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四条规定,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排列顺序。即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明确结转扣除的顺序事项,便于纳税人更好的理解和遵从。
—05—
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超12%的部分准予结转三年内计算扣除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6—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准予在5年追补确认期限内计算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07—
险企手续费及佣金18%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08—
政策性搬迁损失,可自行选择一次性扣除或三年均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第十八条明确,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09—
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损失,并入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期摊销
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损失,并入新固定资产价值,按尚可使用年限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孰短计提折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10—
企业亏损,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或十年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明确了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11—
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额,当年不足抵扣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将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企业的投资抵免优惠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可同样享受。并且该政策2018年起由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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