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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 星期五】每日财会资讯、每日实务技巧、每日好课推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19/08/23 09:14:42  字体:

毫不疲惫的喊出再一次的努力,真的很帅气。财税汇每日一更,轻松学税不是梦!

【8.23】今日财税要闻

1.上海自9月1日起启用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交所发布公告称:目前沪市公司风险因素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质押、债券和商誉风险仍需密切关注,但已有所缓解。二是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恶性违规案件有所增加,但属局部偶发。对于这些情况,也需要结合实际,理性分析、辨证看待。当前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有些上市公司业绩波动,甚至出现经营困难,是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不宜简单泛化为“白马股”爆雷。

3.央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未来三年金融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四梁八柱”,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上海人社局、上交所、中央人民银行网站)

【8.23】今日实务技巧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8.23】今日好课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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