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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私车公用的现象很常见,私车公用看似简单,却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处理不好容易出现问题。下面就来讲一讲这私车公用的涉税风险。
案例
(1)企业因生产经营或管理的需要,时常会给员工报销一定的车辆补贴(报销油料费、过路过桥费或维修费等),那么,企业给员工按月度报销固定“车补”,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2)某公司总经理将私家车租赁给公司使用,月租金 2 000 元,使用车辆实际发生的油料、维修等费用由公司承担,据实报销。
政策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 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
企业为河北省的纳税人,《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 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 30% 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风险
企业给员工报销的车辆补贴,没有超过当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标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员工将车辆零租金,租给企业使用,税务机关会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不符合市场规律,会核定租金;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情况下,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依然应归属个人费用,不得计入公司费用支出。
如果是企业股东车辆,其实最合适的是将车辆过户给企业。因为个人销售使用过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因此过户时只有车辆挂牌等费用。个人可持与企业之间的购车协议(购车价格可以双方约定)以及相关资料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
企业取得发票后计入固定资产,每月可以计提折旧,车船税、保险费、维修保养费、过桥过路费、油料费等所有费用单据均可合法入账,甚至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大的代价不过是把车牌号码改变而已。
企业和员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属于印花税规定的应税凭证,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如果企业与员工不签订租赁合同,费用实报实销。这种方式,企业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税目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向员工支付租赁费,这种方式下,员工收到租赁费用,应到税务机关就租赁行为代开发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后,方能到企业报销相关运营费用。有了合同和缴税凭证,租赁行为才能被认定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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